江苏常州市砖瓦行业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8-11 10:16:34  浏览次数: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开展全省砖瓦行业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传发〔2017〕5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相关整治工作,切实解决砖瓦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去年底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一、工作目标

    在去年年底清查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彻底排查清理,依法依规处置。进一步做好相关整治工作,切实解决砖瓦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砖瓦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二、工作内容

    重点检查砖瓦行业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特别是2016年7月1日以来,所有砖瓦企业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260-2013)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情况。

    (一)环评制度执行。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评、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情况,特别是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工段各产尘点是否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有收尘和除尘设施,人工干燥及焙烧窑是否建设配套除尘和脱硫设施,是否建设有规范的排放口,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三)无组织排放。原料系统是否配备封闭原料库,配料系统是否配备除尘装置,企业边界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是否达标。

    (四)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对设施进行校对,检查其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三、时间安排

    (一)制订方案。3月10日前各辖市、区制订专项行动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组织排查。3月31日前报送排查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于5月31日前完成检查。

    (三)总结上报。6月2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及专项行动汇总表、明细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砖瓦行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环保、经信、监察、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推进砖瓦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各辖市、区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也要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定行动方案,层层动员部署,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依法严肃查处。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应依法严肃查处。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超标排放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计罚;并可实施限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理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大力推进整治。各辖市、区要结合砖瓦行业专项行动要求,督促停产企业积极进行整改,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配套建设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加强运营维护,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同时,加大对取缔关闭企业督查力度,确保做到“五个彻底”,防止死灰复燃。

    (四)抓好长效管理。在坚决贯彻省统一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各辖市、区要高度重视并做好长效管理:一是严防已取缔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二是各辖市、区及乡镇、街道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建立专人巡查制度,确保停产整治的企业继续停产到位,同时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对经过整改依然无法达标的企业一律实施取缔关闭;三是抓好保留生产的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巩固好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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